1、鼓励文化企业加大研发投入。对最近一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、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%的文化企业,按照研发费用的20%予以补助,最高可达400万元。
(详见:《武汉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》(武文[2012]42号)三(十) 发文日期 2012年10月28日)
2、自2013年起,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亿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,今后随市级财力增长情况相应增加,采取贴息、补助、奖励等方式,支持文化产业发展。
(详见:《武汉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》(武文[2012]42号) 发文日期 2012年10月28日)
3、经认定的市级、省级、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,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、50万元、80万元奖励。经认定的市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园区,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。对文化产业园区建设资金的财政投入部分,由市、区财政各承担50%。
(详见:《武汉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》(武文[2012]42号) 发文日期 2012年10月28日)
4、对新组建的文化与科技融合专业孵化器,根据其孵化面积按15元/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,补助资金最高可达200万元。鼓励孵化器建设文化与科技融合公共服务平台,按照孵化器自身平台建设年度投入费用的50%给予补助,补助资金最高可达100万元。
(详见:《武汉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》(武文[2012]42号) 发文日期 2012年10月28日)
5、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,对实现境内外上市的文化企业,给予分阶段奖励,奖励金额最高可达150万元。文化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(含中小企业集合债)的,按实际融资金额的2‰给予一次性费用补贴。
(详见:《武汉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》(武文[2012]42号) 发文日期 2012年10月28日)
6、在武汉市依法设立,为本市文化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,且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,经营担保业务在两年以上的担保机构,当年日均担保责任额达到其实收资本2倍以上,但最高不得超过10倍的,每年按其年日均担保责任额的1%给予补助,最高补助额可达300万元。
(详见:《武汉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》(武文[2012]42号) 发文日期 2012年10月28日)
7、文化企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建立国家重点实验室、国家级工程(技术研究)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,一次性给予150万元补助;对新批准设立的文化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,市财政给予50—100万元资金补助。
(详见:《武汉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》(武文[2012]42号) 发文日期 2012年10月28日)
8、对经核准的文化领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。对获批省级和国家级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,分别给予50万元、100万元奖励。
(详见:《武汉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》(武文[2012]42号) 发文日期 2012年10月28日)
9、对我市文化企业参加市级以上组织的境外知名文化展会,给予展位费50%的补助。对获得市级以上文化精品奖项的优秀剧目境外商业演出,按2万元/场次给予补助,累计最高可达50万元。
(详见:《武汉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》(武文[2012]42号) 发文日期 2012年10月28日)
10对主导创制国际、国家、行业、地方标准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、50万元、20万元、10万元的奖励。
(详见:《武汉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》(武文[2012]42号) 发文日期 2012年10月28日)
11新引进并经认定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,投资规模在10亿元以上,对其建设资金国内贷款部分,按照项目年日均贷款余额的1%给予贴息,贴息期限为1-3年。
(详见:《武汉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》(武文[2012]42号) 发文日期 2012年10月28日)
12、对新引进的且在我市独立核算的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总部,在我市首次投资文化产业项目金额达1亿元以上的,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‰给予一次性奖励,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0万元。
